督理是帝国时期在各大区设置的最高名义职务之一,其职责是统领所在地区的帝国军,负责地区军务、防卫部署、军队调度以及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军事协调。
就法理而言,督理一不掌握地方行政权,二不是地方行政首脑,三也不直接负责税赋、司法、民政、商贸管理或官员任免。地方行政事务仍然应由各大区自身的行政机构承担,督理所负责的则是帝国军在该地区内的组织、调度与防卫事务。
但在实际政治中,督理的影响力通常取决于地区军务的重要性和地方行政机构的强弱。边疆地区、战乱地区或灾厄频发地区往往更依赖帝国军维持秩序,督理也因此更容易取得超出法理职权的现实权力。
督理通常由本地区已经拥有军政资源的人物担任,其名义军权常常会与地方原有实权结合,使督理在不同大区具有不同程度的实际影响。
| 姓名 | 任区 | 任期 |
|---|---|---|
| 莫兰德·福尔斯 | 东赐大区 | 212纪年炎焚时节10月5日 - 214纪年芳华时节5月14日 |